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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對未來在環境敏感區之開發行為的環評有相當的意義,所以花點時間來研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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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對未來在環境敏感區之開發行為的環評有相當的意義,所以花點時間來研讀一下。

先講結果:
【最高行政法院判定】高雄市府在震南開發案中之環評結論須撤銷。

判決書中,給了幾個相當重要的概念:

一、開發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係以兩者間之實質影響關聯性,而非以兩者形式名稱關聯性作為判斷標準。

(白話:開發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判定,要看對環境的實際影響,如果開發基地在環境敏感區外,但會造成敏感區內的環境影響,還是得判定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不是說在環境敏感區範圍之外就不算)

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不得以開發單位履行其所擬訂之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來化解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換言之,環評審查結論自不得以事先預設之可能結果,作為免除繼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理由,否則於法有違。

(白話:震南開發案中,開發商承諾要達到90%的廢水回收,但環評審查對於假設性的承諾,必須要進行科學、技術及執行能力上的查證,並且,這種承諾不能作為免除「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案必須進行二階環評的先決條件,不能因為開發商提供了減輕環境影響的條件就「有條件通過環評」)

三、被上訴人受環評法保障之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等權利,將受系爭環評審查結論而受有侵害之可能,自應認定被上訴人等2人為本案開發之當地居民,與原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自得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辯稱上訴人因戶籍具開發基地超出5公里,非受開發行為影響地區之居民,不具當事人適格等云云,於法顯有違誤。

(白話:即使沒有住在開發基地附近,但生活、生產等健康財產權受到影響的人,就可以對環評結論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書其中這一段,更是發人深省:

「環評委員與開發單位討論環境因應對策,並非立基於科學證據、環境特性、甚至是開發單位未來能否確實執行之能力而討論出的可行方案,竟然是以一種在菜市場討價還價之方式來交換有條件通過環評予開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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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author
我是林于凱,39年的生命中,有32個年頭在高雄生活。這個專頁用來收藏我走訪高雄的所見所聞、人物紀錄及一些個人觀點。希望大家一起攜手,讓高雄變好,我會努力打造個攜手的平台。
我是林于凱,曾經是公務員、記者及NGO工作者,現為高雄市三民區市議員。找回人民對政治的信任、公民參與政治的途徑,努力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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